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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第204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号。负责人:冯庆华,经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香阁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