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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从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从华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345号原告: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嵋路300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应长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柱,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89号。破产管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清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从华,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从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平山林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本俊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陈德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