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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梁文进罚金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815号被执行人梁文进,男,1954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区。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刑公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文进的银行存款1050元(罚金10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金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