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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邓明宏与陈华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明宏,陈华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邓明宏,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巴东县。被执行人陈华柏,男,194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邓明宏与被执行人陈华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0)鄂西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华柏给付邓明宏借款30000元,探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支付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诉讼费10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10年终结了案件的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申请执行���称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应法定给付义务,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明宏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0)鄂西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