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程良明、彭红玲与李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明,彭红玲,李凤英,李大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656号申请人:程良明,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彭红玲,女,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同原告1。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潇,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凤英,女,1937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第三人李大陆(系被告李凤英儿子),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顺平路XXX弄XXX号XXX室。上述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良明、彭红玲诉被告李凤英、第三人李大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怡霖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晔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