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行审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勇、缪夏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勇,缪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21行审477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吴志梅,主任。委托代理人康宜培,海安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缪夏新。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勇与缪夏新于1994年4月20日生育一孩,又于2014年12月8日不符合生育条件多生一孩。被执行人多生育一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2015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上述被执行人合计征收112952元(两人各征收56476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2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万流兵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