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杰与季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季晓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252号原告:陈杰,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叶双红(系原告母亲),住青田县。被告:季晓雷,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原告陈杰与被告季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陈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