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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杰与季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季晓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252号原告:陈杰,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叶双红(系原告母亲),住青田县。被告:季晓雷,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青田县。原告陈杰与被告季晓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10月26日,原告陈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