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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占国与宋峰友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占国,宋峰友,张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780号原告:胡占国。被告:宋峰友。被告:张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国与被告宋峰友、张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占国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