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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邹建兴与袁丽芬、吴新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兴,袁丽芬,吴新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7342号原告:邹建兴。委托代理人:徐雅,江苏郑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丽芬。被告:吴新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238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建兴诉被告袁丽芬、吴新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邹建兴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邹建兴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邹建兴已预交),由邹建兴负担。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