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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1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文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会,张玉良,张文娟,北京泽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宸卓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0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文会,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玉良,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娟,女,1963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泽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华宸卓业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董事长。孙文会与张玉良、张文娟、北京泽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宸卓业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06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文会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75万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并采取执行措施,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玉良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紫芳璐×号院×号楼×层×号房产,于2016年4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玉良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文娟名下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北京泽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宸卓业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经不在注册地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06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川审 判 员  陈利梅代理审判员  崔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盖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