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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正兵、邓永丽与湖北家天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兵,邓永丽,湖北家天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兵,男,生于1972年10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永丽,女,生于1972年4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家天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道北端。注册号:420381000012510(1-1)。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正兵、邓永丽与被执行人湖北家天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正兵、邓永丽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房款69490元、承担诉讼费1537元、执行费96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所开发的房产有城市印象小区8幢4单元一层4-101号未出售,预售许可证号为丹房预字(2013)第(1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家天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新港大道北端城市印象小区8幢4单元一层4-101号住宅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丹房预字(2013)第(1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禄号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采取前款措施,应当作出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