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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1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铁铸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一,张铁铸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1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男,满族。法定代理人:刘丹,女,满族,系张一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铸,男,汉族。上诉人张一与被上诉人张铁铸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一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一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张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张 景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铭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