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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6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颖华与德基广场有限公司、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颖华,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德基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6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颖华,女,1958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梁、吴迪,江苏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5399号4幢3层B6-3301室。法定代表人:李清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基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铁民,德基广场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大好,德基广场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艳,德基广场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陈颖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展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德基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颖华于2016年10月27日以其与德基广场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颖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颖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250元,由德基广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陈颖华预交,德基公司已将该款支付给陈颖华);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颖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世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