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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增荣与李国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荣,李国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9民初523号原告:李增荣,男。被告:李国荣,男。原告李增荣与被告李国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增荣、被告李国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增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国荣停止侵占并归还我的宅基地;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于1994年审批了一座宅基,由于我是残疾人(盲人)无能力建房,宅基一直空在那里,2009年老父亲去世后,我弟弟李国荣将这块宅基耕种。现在我要盖房,被告阻挡,被告说我父亲去世前将这块地给被告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李国荣辩称,诉争的宅基地是我老人在世时,老人用我的地做坟地给我换的土地。不同意返还宅基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交款条、宅基规划表、李俊秀证明、下张村委会证明,拟证实诉争的宅基地是原告的,被告提出不知情但未提出反证予以否认,本院对李增荣取得宅基地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94年,原告父亲通过与其他人调整土地,向相关部门申请,原告缴纳了耕地占用费及宅基地审批款1375元。原告申请的宅基地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定桩下线,确定四至。原告主张的宅基地现占用的土地由被告李国荣耕种。同时查明,国土部门为原告审批宅基面积为0.3亩,现原告诉请确认的宅基地南北长26.2m,东西长18.35m,折合面积约0.72亩。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相关部门为其规划宅基一座,但没有四角定桩下线,仅进行了宅基地的顺序排列,指定了宅基地的位置,致使本院无法确认所分得的宅基地的东西南北起止点的界点,且原告未取得所分得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原告主张被告李国荣停止侵占并归还其宅基地的请求,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四角定桩下线,确定东西南北起止点的界点,故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增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增荣负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