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衡阳市石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治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石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治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刘鲜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治生,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治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治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案件受理费x元,执行费x元,合计x元的义务。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卢全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晓军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陈锡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