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姚小卷与张联军、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卷,张联军,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876号原告姚小卷,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倩倩,女,199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被告张联军,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路十二路与文景路十字东北角首创国际26号1703室。法定代表人惠立峰,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小卷诉被告张联军、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小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小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小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姚小卷。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