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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与邯郸市紫金山饭店有限公司、邯郸市太阳岛娱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邯郸市紫金山饭店有限公司,邯郸市太阳岛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2429号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地址:邯郸市人民路西段40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紫金山饭店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北胡同25号。法定代表人:郑克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邯郸市太阳岛娱乐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430号。法定代表人:郑克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与被告邯郸市紫金山饭店有限公司、邯郸市太阳岛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