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舒杨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682号移送执行庭室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舒杨林,男,1995年1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福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舒杨林罚金一案的(2014)福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舒杨林缴纳罚金三千元,并承担执行费五十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对舒杨林判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嫒蓉审判员 罗章飞审判员 甘业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浩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