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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跃华与唐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华,唐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华。被执行人唐岩。关于张跃华与唐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唐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跃华支付款项22883元。因被执行人唐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跃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岩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与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唐岩名下的房产与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淼审判员 何友成审判员 嵇淮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