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褚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华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褚国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041号原告哈尔滨华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91号504栋2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朱永玉,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女,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褚国志,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华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褚国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华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华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华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原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