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崇广、王崇海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广,王崇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5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崇广。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崇海。曾因吸毒、赌博于2015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六日;因吸毒于2016年3月25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4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800元。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崇广、王崇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崇广、王崇海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崇海脱逃,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中止审理,10月2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王崇广在瑞安市飞云街道××村××鞋厂内,因琐事与货车司机张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崇广打了张某一巴掌,打电话通知其哥哥被告人王崇海到场。被告人王崇广用脚踹张某的腹部、背部等,被告人王崇海用脚踹张某的背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主要损伤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伤后6周内已自行愈合),右侧第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王崇广到公安机关投案。现二被告人已调解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80000元,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崇广、王崇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梁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崇广、王崇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崇广能当庭认罪,被告人王崇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调解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王崇广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崇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崇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董一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