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滨州市沾化区正华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明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正华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正华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17230-7,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东外环西侧。被执行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41164425195M,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157号。本院在执行(2016)沾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滨州市沾化区正华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近期不能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