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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强诉被告陈发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陈发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4357号原告XX强,男,汉族。被告陈发均,男,汉族。原告XX强诉被告陈发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发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强撤回对被告陈发均的起诉,是对自已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强撤回对被告陈发均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显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