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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行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宗平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行初182号原告陈宗平,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牟方任,利川市忠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恩施州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芳震,州长。委托代理人李卉,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威,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平诉被告恩施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被告恩施州人民政府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决定对原告陈宗平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原告陈宗平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平负担。审 判 长  田 政审 判 员  聂礼刚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