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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方林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方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终18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方林,男,1973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10月31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12月16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3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5月10日经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5月18日经花垣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方林犯强奸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2016)湘3124刑初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方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方林使用暴力,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吴方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吴方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上诉人吴方林上诉提出:因其在酒后生殖器无法勃起,未与被害人生殖器接触;被害人脸上伤痕系被衣物拉链擦伤,并非暴力所致。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中午,被告人吴方林驾驶摩托车途径花垣县花垣镇凉水井加油站路段遇见被害人吴某(女,2002年6月8日出生)站在路边,吴方林便喊吴某上车。吴方林在驾驶摩托车带吴某朝团结镇方向行驶途中,产生强奸吴某的想法,并将吴某带至花垣镇卧龙榜村枣子湾高速公路桥下一山坡上。吴方林把吴某压在身下强行用阴茎顶吴某阴道,但未插入,后将精液射到吴某阴道外。在实施奸淫过程中,吴方林将吴某面部抓伤。后吴方林驾驶摩托车将吴某送至花垣镇西门口路段。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伤为轻微伤。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方林在家中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明:1、花垣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花)公(刑)鉴(法临)字[2015]2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吴某因面部抓伤,鉴定为轻微伤。2、视频监控光盘证明,2015年12月29日吴方林驾驶摩托车载着吴某经过花垣县城多处地段。3、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花垣县卧龙榜村枣子湾高速公路桥下,现场提取疑似毛发物。4、残疾人证证明,被害人吴某系智力障碍残疾人,二级残疾。5、被害人吴某陈述,2015年12月29日13时许,吴某在凉水井十字路口向大云盘加油站方向走。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看到吴某,哄吴某上车。吴某上车后,那名男子骑车往团结方向走,一直将吴某带到一个高速桥附近的一个山坡处。那男子下车后连哄带拉,把吴某拉到一个草地上,然后脱吴某的鞋子和裤子。吴某反抗,那人就扯吴某的衣服,把吴某的衣服扯破了,随后把吴某的裤子脱到双脚膝盖处。那名男子就解开自己的裤子,然后就压在吴某身上,用他的阴茎往吴某的阴道处插。吴某当时反抗,那男子就用手抓吴某的脸,把吴某的左脸(左眼处)抓伤了,还用手打吴某的肚子,喊吴某莫乱动,然后就用他的阴茎乱搞吴某的下阴部。后那男子带着吴某下坡来到停摩托车的地方,骑摩托车把吴某带到花垣县城西门口让吴某下车。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9日案发当天,梁某某发现其女儿吴某不见了。梁某某通过公安局监控发现吴某坐出租车到凉水井红绿灯下车,然后往凉水井加油站方向走。随后梁某某接到110通知,称吴某在花垣县城西门口,梁某某赶到西门口接到吴某。吴某对梁某某讲其被一个陌生男子打,脸上有伤口,全身痛,并讲被陌生人用生殖器搞到她阴道里了。梁某某脱掉吴某的裤子看,发现阴部有精液,便到公安机关报警。另证实吴某出生于2002年,有智力障碍。7、被告人吴方林供述,2015年12月29日14时许,吴方林到花垣县吃完喜酒后骑摩托车(湘UXXX**,红色的男式摩托车)回家,经过花垣县凉水井十字路口加油站的时候,看到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孩子对着吴方林招手,吴方林以为是要搭车。女孩子搭车后就喊吴方林往团结方向开。当车走到一个高速桥下的时候,吴方林想和女孩发生性关系。于是就把摩托车停在高架桥下,并把女孩带到附近的山坡上,将女孩抱到怀里,当时女孩就把头一转,就被吴方林外套的拉链擦伤了。后吴方林用双手把女孩的裤子连同内裤一起脱到膝盖位置,然后站起来把自己裤子和内裤都脱到大腿位置,趴在女孩的身上。吴方林就把阴茎对着女孩的阴道里面顶,吴方林试了几次都没有插进她的阴道,然后就射精到她的阴道外面了。之后,吴方林开车把她送到西门口。8、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吴方林出生于1973年2月3日。被害人吴某于2002年6月8日出生,案发时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9、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方林在花垣县家中被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民警抓获。10、花垣县人民法院(2006)花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吉首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吴方林因犯强奸罪于1996年10月31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12月16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减刑于2011年3月30日释放。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方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吴方林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吴方林上诉提出其因在酒后生殖器无法勃起,未与被害人生殖器接触。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四次供述其将生殖器对着被害人的生殖器顶,且被害人陈述双方生殖器发生了接触,能够相互印证。另被告人供述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并无刑讯逼供行为,其翻供理由不充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吴方林上诉提出被害人脸上伤痕系被衣物拉链擦伤,并非暴力所致。经查,花垣县公安局人体损伤鉴定意见明确阐述被害人的脸部伤情系被抓伤,非衣物拉链擦伤,且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脸上的伤系被告人暴力行为所致,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瑞审 判 员  杨向路代理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