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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财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永基、吴永基于2016年10月13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与胡志龙、刘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基,胡志龙,刘毅,李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文字号(2016)粤06财保178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人陆泽辉拟稿时间2016年10月26份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178号申请人:吴永基,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武祥飞,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碧姬,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志龙,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申请���:刘毅,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申请人:李汉华,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申请人吴永基于2016年10月13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志龙、刘毅、李汉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佛山中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诉保(2016)中汇盈字第1010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2016年10月17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2016)佛仲财保第292-1号《关于移交吴永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志龙、刘毅、李汉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永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谭显刚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