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7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建利与谢惠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利,谢惠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099号原告:郭建利,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谢惠锰,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郭建利与被告谢惠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利撤诉。本案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晓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