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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朱海金、陈思与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金,陈思,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朱海金,卫生评价师。申请执行人陈思,无业。被执行人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法定代表人周本英,该××董事长。朱海金、陈思与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81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朱海金、陈思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5161.64元,并负担诉讼费用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非机动车库)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东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