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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11民初1929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顾明业,营口市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明业、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并于1989年生有一女杨某甲。1996年到老边区居住,并靠打工维持生活。开始夫妻关系尚可,随着孩子长大,生活压力增大,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开始动手打原告,甚至用胶皮管勒住原告脖子,险些将原告勒死,有照片为证。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如此的家庭暴力,2013年,与孩子出去租房居住。2014年4月,原告借款150000元,其中借妹妹40000元,��告侄女10000元,原告哥哥100000元,在某小区购买了贷款房屋,被告不知道。由原告女儿杨某甲领名,并由女儿偿还贷款。被告没出钱买房,就无所有权和居住权。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对杨某甲领名的老边区繁荣路某某号房屋无居住权。被告杨某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所诉的房屋系被告与原告共同出资150000元购买的(含50000元装修费),只是写了孩子的名,房子其实是原、被告两人的。原、被告有钱,2011年春,吉林老家还汇过来37000元土地租赁钱。被告承认借了50000元钱,其中向被告侄女借款10000元,已偿还;向原告妹妹借款40000元,2014年春经被告偿还22200元,剩余17800元是否偿还被告不清楚。所以被告对该房屋有居住权,不同意现在就将房子给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于1989年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于1990年11月19日生育一女杨某甲(已成年)。原、被告婚前均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存款与债权。被告称婚后贷款购买的、购买人登记为其女儿杨某甲的、坐落于营口市老边区繁荣路某号房屋属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告称此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赠与其女儿杨某甲的,产权为杨某甲所有。原、被告共同债务为欠原告妹妹王某乙借款17800元。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5年11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2012年营口秋季房展会优惠政策认证清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至1994年2月1日,原、被告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原、被告之间属事实婚姻。现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杨某要求离婚,被告杨某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诉争的坐落于营口市老边区繁荣路西某号房屋的所有权与居住权,因登记的房屋购买人非本案的原、被告当事人,故本案不予审理。对于原、被告所欠原告妹妹王某乙的共同债务,被告称已还款22200元,尚欠17800元不知是否偿还,原告称22200元是还其他案外人,因庭审中原告并未提及此笔借款,故本院认定偿还的22200元债务系偿还原告妹妹王某乙。原、被告尚欠的17800元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所欠王某乙的17800元债务,原告王某负担8900元,被告杨某负担89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