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银虎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虎,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民初3911号原告陈银虎,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栾亚萍,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法定代表人陈新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占军,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银虎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尧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杰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银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栾亚萍,被告赵尧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郝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30日,被告赵尧村委会与川口采油厂签订《承包停车场协议书》,约定川口采油厂承包被告赵尧村委会土地12亩为停车场,期限2012年6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承包费468000元。该款于2016年5月已付给被告赵尧村委会。被告所签上述协议中包含原告1.6亩承包地,在上协议之前,被告和川口采油厂就该停车场承包已履行十余年,被告均支付了属于原告土地的租金。后因被告换届,新任领导班子无人过问停车场的承包问题,致使协议无法续签,现被告赵尧村委会与川口采油厂续签了协议,承包费也已支付,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土地租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承包费6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于2009年终止,村委会收回了其土地经营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川口乡赵尧村村民,1998年12月31日,原告陈银虎与被告赵尧村委会签订了家庭承包地协议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5年6月30日,被告赵尧村委会与川口采油厂签订《承包停车场协议书》,约定川口采油厂承包被告赵尧村委会土地12亩为停车场,期限2012年6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承包费468000元。该款已付给被告赵尧村委会。被告所签上述协议中包含原告1.6亩承包地,在上协议之前,被告和川口采油厂就该停车场承包已履行十余年,被告均支付了属于原告土地的租金。本次协议签订后,赵尧村委会依约领取租金,经陈银虎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停车场协议书、领条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银虎与被告赵尧村委会签订了家庭承包地协议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内,陈银虎承包土地被转包,转承包方川口采油厂已将2012年6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承包费给付赵尧村委会,陈银虎作为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赵尧村委会在未与陈银虎解除《家庭承包地协议》的情况下,将陈银虎承包的土地重新转包的事实客观存在,赵尧村委会应当参照其与与川口采油厂签订的《承包停车场协议书》约定的承包费给付陈银虎转包费。关于赵尧村委会主张其已收回了陈银虎土地经营权问题。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国家政策的主要内容,并在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范。国务院紧急通知第三条亦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涉案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土地的条件,赵尧村委会以收回陈银虎承包土地经营权为由拒付租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赵尧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银虎2012年6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土地租金6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原告陈银虎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赵尧村委会负担680元,被告在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