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辖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沈献龙与聚泰纺织厂(厦门)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献龙,聚泰纺织厂(厦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献龙,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罗仔娟,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聚泰纺织厂(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镇祥桥村。法定代表人:孙秀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庆、吴泽华,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献龙因与被上诉人聚泰纺织厂(厦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2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沈献龙上诉称,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以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均在厦门市同安区,且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管辖权问题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聚泰纺织厂(厦门)有限公司系台资企业,本案属于本院指定的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沈献龙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