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贺友国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友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810号罪犯贺友国,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友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穗中法少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贺友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贺友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友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0月、2016年4月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友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友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