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飞飞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666号被执行人陈飞飞,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蒲城县人。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了执行陈飞飞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飞飞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陈飞飞正在看守所服刑,经提审被执行人陈飞飞称其无能力履行判决书义务。因本案暂时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景一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