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花世敏诉被告于兆国、被告赵月辉、被告于兆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世敏,于兆春,于兆国,赵月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花世敏。被告于兆春。被告于兆国被告赵月辉。原告花世敏诉被告于兆国、被告赵月辉、被告于兆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7.50元,由原告花世敏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