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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花世敏诉被告于兆国、被告赵月辉、被告于兆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世敏,于兆春,于兆国,赵月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花世敏。被告于兆春。被告于兆国被告赵月辉。原告花世敏诉被告于兆国、被告赵月辉、被告于兆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世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7.50元,由原告花世敏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