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吴秀夫与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夫,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2执490号申请人:吴秀夫,男,1954年1月15日生,住酉阳县。被执行人:重庆市酉阳县南方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大道北路5号黔龙桃源新都会4楼4-1-C。法定代表人:白平,系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作出的(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后,被执行人未与本院联系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以及向相关职权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应作终本处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符合法律规定终本的条件,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酉法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时限规定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伟代理审判员 李 立代理审判员 周 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香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