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罗涤波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民初5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拥路6号地南星花园1号楼。负责人:肖和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光人民陪审员 吴飞东人民陪审员 唐方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喜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