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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庆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庆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769号罪犯关庆华,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5日作出(2007)江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庆华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关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关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庆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关庆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庆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