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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梅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梅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29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梅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梅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梅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梅花(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7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子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