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傅丽、傅强与丁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傅强,丁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2668号原告:傅丽,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傅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丽,女,与原告傅强系姐弟关系,系特别授权。被告:丁烈,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傅丽、傅强与被告丁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傅丽、傅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丽、傅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傅丽、傅强负担。审 判 长 张 庆人民陪审员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徐煦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