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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终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钟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卓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957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卓,曾用名钟作,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郭霞红、孙云,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湘011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钟卓明知张某1、陈某、刘某1(均已判刑)等人销售给其的七辆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钟卓收购的七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37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钟卓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红蜻蜓皮鞋店内,明知张某1、刘某1、周傲(另案处理)来店内销售给其的一辆灰色雅马哈鬼火女式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钟卓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96元。2、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钟卓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红蜻蜓皮鞋店内,明知张某1、陈某来店内销售给其的一辆白色鬼火女式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钟卓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96元。3、2015年9月4日,被告人钟卓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红蜻蜓皮鞋店内,明知张某1、陈某来店内销售给其的一辆白色鬼火女式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钟卓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4、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钟卓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红蜻蜓皮鞋店内,明知张某1、陈某来店内销售给其的一辆绿色雅马哈鬼火女式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钟卓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96元。5、2015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钟卓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红蜻蜓皮鞋店内,明知张某1、陈某来店内销售给其的一辆黑色鬼火女式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钟卓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36元。6、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钟卓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红蜻蜓皮鞋店内,明知张某1、陈某、刘某1来店内销售给其的一辆黑色速本鬼火女式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钟卓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7、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钟卓在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大桥西端处,明知张某1、陈某销售给其的一辆黄色南雅牌女式轻骑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之后,钟卓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钟卓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卓的近亲属代其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退缴赃款人民币15374元,并已返还给七名被害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钟卓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卓明知他人销售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钟卓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卓的家属代被告人钟卓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钟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原审被告人钟卓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卓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13日晚上,其将自己的一台灰色“鬼火”摩托车停放在望城区高塘岭镇红建华府小区四单元门口,次日上午,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了。(2)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19日22时许,其将自己的一台白色“鬼火”摩托车停放在望城区高塘岭镇瑞阳网吧门口,次日早上6时许,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了。(3)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日中午,其将自己的一台白色“小绵羊”摩托车停放在金南家园7栋3单元的一楼楼梯间,次日晚11时许,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了。(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初、9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将自己的一台绿色“鬼火”摩托车停放在望城区高塘岭镇旺福网吧外,到凌晨时,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了。(5)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将自己的一台黑色路虎“鬼火”摩托车停放在高塘岭镇红旺大市场一个巷子里面,凌晨4时许,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了。(6)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14日晚上11时许,其将自己的一台黑色“鬼火”摩托车停放在金南家园6栋2单元的一楼门厅外,次日凌晨1时许,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了。(7)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18日21时许,其到超市买完东西回来,将自己的一台黄色女式轻骑摩托车停放在新城国际花都小区地下车库,20日9时许,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了。(8)证人张某1、刘某1、陈某的证言及张某1辨认上诉人钟卓的笔录证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1、周傲一起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新一佳超市边上的巷子里盗得一台灰色“鬼火”摩托车,然后与张某1一起将赃车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卓;8月份的一天,刘某1与陈某在望城区高塘岭镇政府广场旁边的瑞阳网吧门口盗得一台白色“鬼火”摩托车,然后陈某与张某1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卓;9月份的一天,张某1与陈某在东方红镇金南家园小区盗得一台白色“鬼火”摩托车,然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卓;9月份的一天,张某1与陈某在高塘岭镇旺福网吧外盗得一台绿色“鬼火”摩托车,然后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卓;9月份的一天,张某1与陈某在高塘岭镇红旺大市场盗得一台黑色“鬼火”摩托车,然后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卓;9月份的一天,张某1与陈某、刘某1在东方红镇金南家园小区盗得一台黑色“鬼火”摩托车,然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卓;9月份的一天,张某1与陈某、刘某1在望城区新城国际花都小区地下车库盗得一台黄色“鬼火”摩托车,然后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钟卓。张某1告知了上诉人钟卓销给其的摩托车系盗窃来的。(9)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害人章某、叶某、谭某、刘某2、邱某、熊某、黄某出具的收条证明,案发后,上诉人钟卓退赔了全部的经济损失。(10)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诉人钟卓辨认张某1的笔录。(11)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肖某、张某2出具的望价认鉴[2015]9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被盗摩托车共计价值15374元。(12)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钟卓所收购的摩托车均系陈某、张某1、刘某1盗窃所得,三人均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13)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黄金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14)上诉人钟卓的户籍证明材料。(15)上诉人钟卓的供述,其对上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的内容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上诉人钟卓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财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钟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钟卓退赔了全部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诉人钟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原审判决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且其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其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雪平审 判 员  刘 舸代理审判员  鲁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谷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