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与被告王晓红、XX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王晓红,XX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002号原告:孙艳,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王晓红,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XX权,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永春,系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与被告王晓红、XX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晓红、XX权一次性偿还借款25万,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撤诉。诉讼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保全费2780.00元,共计5300.00元,由被告王晓红、XX权承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