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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程向月与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向月,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369号原告:程向月,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宗,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纪超,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扶沟县古城乡常岭岗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1068908867D.负责人:陈纪超原告程向月与被告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扶沟纪超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程向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2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元月至2015年7月,被告以收粮为名分6次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现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分文不还,为此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纪超为收粮食向相邻村庄的不特定多数人借钱。借款后陈纪超出具“陈纪超收粮借款凭单”,并在“陈纪超收粮借款凭单”加盖有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的印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四种罪名。陈纪超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人数众多、数额较大,现借款均已逾期,陈纪超均未能偿还。上述借款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向月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