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洪林诉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林,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4719号原告:李洪林,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法定代表人:房有仁,村主任。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法定代表人:房有仁,社长。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洪林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房村委会)、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房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林、被告北房村委会和被告北房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洪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9年0.5亩土地收益分配款8万元,2012年0.2亩土地收益分配款3.2万元,2005年-2015年确利款7032元,2009年户籍股6630元,2015年户籍股6500元、量化股3087元、劳龄股29200元共计16444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房村村民,1984年一轮承包时原告分得北房村口粮田和责任田。1988年原告因判刑户口被强制迁出北房村,原告的土地一直由家人耕种。1998年二轮承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强制收回原告的土地,2015年8月3日原告刑满释放户口被迁回北房村。二轮承包后被告经民主议定程序,每年向村民发放确权确利款,劳龄股,量化股等费用。原告户口虽被强制迁出,但原告的身份还是北房村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截止到2015年,被告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64449元,包括2009年人均被占用0.5亩土地的收益分派款8万元,2012年人均被占用0.2亩土地的收益分配款3.2万元,2005年-2015年确利款7032元,2009年户籍股6630元,2015年户籍股6500元,量化股3087元,劳龄股29200元。原告刑满出狱��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支付上述款项,遭到被告拒绝。北房村委会、北房合作社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述事实,并认可其他北房村经济组织成员(包括1998年二轮延包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员)享有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到的款项和金额。但二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二被告在1998年进行二轮延包时,依据的是当时村里户口在册的人数来确定确权确利主体,由于原告当时被判处无期徒刑,户口不在本村,故而没有给原告分地,原告不属于确权确利主体。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北房村委会、北房合作社承认李洪林在本案中所述事实,故对李洪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李洪林出生在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其犯罪入狱前也一直生活于此,并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一��土地承包。李洪林后因犯罪丧失了人身自由,其户口也被强制迁出北房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刑期满后,李洪林的户口又迁回北房村。综上,本院认为,保留李洪林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其积极接受改造、避免回归社会后因生活所迫再次陷于犯罪深渊、真正实现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李洪林支付2009年0.5亩土地收益分配款8万元、2012年0.2亩土地收益分配款3.2万元、2005年-2015年确利款7032元、2009年户籍股6630元、2015年户籍股6500元、量化股3087元、劳龄股29200元,以上款项共计1644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