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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戚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838号原告:戚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