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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3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北京日��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人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日升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北方人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韩薇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3184号原告北京日升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号院2号楼12层1204。法定代表人丛日升。被告北京北方人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5号楼A座201。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委托代理人车英剑,男,1981年11月19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范伟超,男,1988年3月18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三人韩薇薇,女,1987年4月12日生。原告北京日升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日升联合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人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人瑞教育公司��、第三人韩薇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晶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日升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丛日升,被告北京北方人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英剑、范伟超,第三人韩薇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日升联合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招募的学员于2016年6月4日至2016年6月5日到原告提供的场所进行军训,被告应于军训结束前向原告支付培训费用共计3.7万元及相关税费。《协议书》中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原、被告如单方违约应支付对方活动总费用30%的违约金。2016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招商银行付款回单三张,流水账号分别为14RI41204624、20EI05204624、769000000021104,三张回单显示被告已付款1.8万元、22300元、1.8万元,共计58300元,包括军训费用3.7万元、教师培训费1.8万元、税费3300元。原告在收到该三份银行付款回单后,误认为该笔款项已经结清,遂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相关场地进行军训,并垫付教师培训费1.8万元。然而在6月5日军训结束后,经过原告查账,发现上述款项并未打入原告公司账目,该三张银行付款回单真实性有待查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并返还原告所垫付的教师培训费,被告拒绝。原告认为,《协议书》系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真实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义务。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要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合同价款3.7万元,并按《协议书》中约定支付违约金11100元(3.7万元×30%);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教师培训费1.8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人瑞教育公司辩称:针对第一点和第二点,我们认为合同的标的就是3.7万元,不认可违约金;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而且原告与我们公司的韩薇薇之间存在商业不诚信行为,这也是我们公司拒绝付款的原因;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不应该由我们公司承担。第三人韩薇薇陈述:违约金我不发表意见,是原、被告之间的事情,与我无关;3.7万确实是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金额,被告应该支付给原告;1.8万教师培训费,没有问题,我付给王辉的培训费是2万,我自己在这个项目上还出了钱呢;前期的定金也是我垫付的。经审理查明:韩薇薇原系人瑞教育公司的销售人员。韩薇薇称涉案培训项目事出紧急,来不及经过人瑞教育公司的内部审��流程。韩薇薇联系了日升联合公司,日升联合公司于2016年6月4日至5日为培训项目提供场地、拓展设备、教官、住宿、餐饮等。培训讲师并非人瑞教育公司的老师,韩薇薇称系其自行联系。2016年7月,日升联合公司与人瑞教育公司补签《协议书》,确认2016年6月4日至5日共产生费用3.7万元(教师培训费用不包含在内),该费用待军训(社会实践)离营前结清,如单方违约则应赔偿对方军训(社会实践)活动总费用的30%,该《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人瑞教育公司要求日升联合公司检举韩薇薇涉嫌犯罪的行为,日升联合公司未予同意,人瑞教育公司未向日升联合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聊天记录、照片、受案回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虽系事后补签,但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本院从《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明知或可直接推知:1、原、被告确认了2016年6月4日至5日的费用3.7万;2、被告如未在军训离营前(2016年6月5日)结清费用,应向原告支付活动总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以此为准,本院对被告在明知其未支付3.7万元费用的情况下仍补签此份《协议书》颇为费解,因为被告在补签《协议书》的同时就意味着原告可以向其主张违约金。对此,本院只能理解为被告在补签《协议书》时未充分考虑到《协议书》将欲产生的直接法律效果;但本院的理解并不能作为否认《协议书》中违约金条款效力的理由,此种法律风险只能由签约方自身承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协议书》约定的3.7万元以及延期支付而导致的违约金11100元一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教师培训费1.8万元一节,教师培训费不属于《协议书》的内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有争议,相关各方应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北方人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日升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款三万七千元、违约金一万一千一百元,共计四万八千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北京日升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六元,由北京日升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北方人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五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