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9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248号原告:吕某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旬邑县果岭新城小区十号楼一单元,教师。被告:吕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成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