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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永平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平,男。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平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害人彭某与金某某(已被判刑)一起赌博时向金某某借了20000元,偿还6000元后,余14000元索要未果。金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永平,让王永平帮其找到彭某。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王永平等人在定西市安定区宏通苑小区门口找见彭某,将彭某拉上车挟持至定临路三岔路口。王永平打电话叫来金某某,王永平、金某某在车上对彭某殴打,到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街道后再次对彭某殴打。当晚,金某某、王永平又将彭某挟持至定西市安定区陇欣宾馆411房间,再次对彭某进行殴打,逼彭某向金某某写了欠条。直到次日16时许,在彭某答应给金某某还钱并由他人担保的情况下,金某某才让彭某离开。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的左足内踝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平在审理中供认不讳,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彭某的陈述,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永平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平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被害人彭某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造成轻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永平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平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人王永平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交的现金2450元,发还被告人王永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