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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9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9713号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哲,女,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衔,男,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区1201A。 法定代表人:顾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露,女,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献雅 审 判 员 孙 敬 审 判 员 崔宇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美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