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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7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5年9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被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艳芬、孙明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均系海阳市辛安镇南王家庄村村民,二人因民事纠纷产生矛盾。2016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携带锯子通过翻墙进入李某甲家中,并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后被拉走。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一桶汽油来到李某甲位于村西的大棚,后被李某甲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29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医疗费3063.55元、误工费460.46元、护理费24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被毁坏监控维修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27051.95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单据、监控维修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辩解其没有打李某甲,也没有碰李某甲家大棚和监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甲均系海阳市辛安镇南王家庄村村民,二人因民事纠纷产生矛盾。2016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携带锯子通过翻墙进入李某甲家中,并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后被拉走。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持一桶汽油来到李某甲位于村西的大棚,后被李某甲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29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063.55元、误工费212元、护理费2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监控维修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6767.5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5年王某甲因殴打他被派出所拘留,他在法院起诉王某甲要求赔偿。2016年2月26日21时许,他听房顶有动静,到院子看到王某甲从他家平房下来,王某甲说要弄死他,然后拿锯子朝他打,他抓住锯子,和王某甲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其妻子跑出去叫人,吕某乙赶来把王某甲拉走。他觉得王某甲可能还会找麻烦,就在家盯着自家大棚监控,没过多久,大棚监控坏了,他意识到是王某甲在破坏,就拿手电筒往大棚跑。他在大棚门口拿根木棍顺着大棚北面往西走,看到了王某甲,王某甲可能看见他就躲起来,他就叫王某甲出来,他看王某甲手里拿个石头,过去举棍子朝王某甲腿上打了几棍,王某甲躺在地上,他再没打,一会警察到了现场。他在大棚现场发现一个塑料油桶。2、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甲证实,2016年2月26日21时许,她听其丈夫李某甲吆喝:你在干什么王某甲?接着听王某甲说:我要弄死你。她看到李某甲和王某甲在院子地上翻滚,王某甲手上还拿把锯,李某甲满脸是血,她就在院子里喊救命,又跑到其哥吕某乙家叫吕某乙,吕某乙到后把李某甲和王某甲拉开,吕某乙又把王某甲拉走了。后民警到了现场,让李某甲去医院治疗。过了半个多小时后,她家大棚监控黑屏了,她和李某甲就往大棚跑,其女儿也回来,一起往大棚跑。等其到了大棚,看到李某甲和王某甲又打起来,打了一会,王某甲就倒在地上不起来,直到民警到了现场。后李某甲在大棚后面草堆里发现一个塑料油桶,他们把油桶交给派出所。2015年6月,她被王某甲打了,王某甲被拘留,两家到法院打官司,当天法院给两家下了传票,晚上王某甲就到其家闹事。(2)证人李某乙证实,2016年2月26日晚上,他在家听到前邻李某甲家有很大动静,就过去了。他在李某甲家门口看到吕某乙在把王某甲往门外拉,他进院看到李某甲满脸是血站在院子里。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问了李某甲情况后就去找王某甲了,他又进李某甲家聊天。一会,李某甲突然说:不好,监控坏了,王某甲过去了。李某甲就往大棚跑,他在后面慢慢走。等其过去,看到王某甲躺在李某甲大棚北面地上。在现场一堆玉米杆旁边放着一个油桶。(3)证人吕某丙证实,她问了其丈夫王某甲,2016年2月26日晚上,王某甲因收到法院传票上火了,就去李某甲家问,结果打起来,被人拉出来,后王某甲又去吕家村其弟弟家送柴油,说是抄小路去。(4)证人李某丁证实,2016年2月26日晚,其母亲吕某甲打电话说王某甲把其父亲李某甲打了,她往家里赶,刚到家门口,就看见其父亲李某甲拿根棍子往外跑,边跑边说:王某甲把监控弄坏了,赶紧过去。她就打电话报警,也往大棚处跑。等其过去,看到王某甲在和其李某甲争夺棍子,王某甲就躺在地上。一会警察就到了现场。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6年2月26日晚上,当天法院下传票给他,他到李某甲家,他对李某甲说:我没打你,你跟我要什么钱?李某甲就上来打他,有人把他拉走了。他回家后想起前几天其舅子向其要柴油,就提着柴油到其舅子家去,走到李某甲家大棚北面,有人上前打他,后面事就不清楚了。4、物证汽油桶一个、锯子一把。5、勘验笔录2016年2月26日23时30分至23时43分,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王某甲躺在李某甲家大棚北面空地,在大棚北侧最东面的玉米杆垛西北角放有一油桶,油桶外标识容积为25升,内装有不明液体约20升,散发浓烈柴油味。并拍摄现场照片两张。6、鉴定意见(1)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认定在李某甲家大棚处提取的25L塑料油桶把手上检出一男性基因分型,支持为王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海阳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对王某甲进行尿样检测,结果呈阴性。7、视频资料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视频,记录了当晚案发时部分经过,并刻录成光盘一张随卷移送。8、书证及其他证据(1)海阳市公安局大山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1962年4月17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海阳市公安局良大山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李某甲报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3)海阳市公安局调取证据、保全证据清单,证实对监控录像、柴油桶一个、锯子一把予以提取。(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病历、医疗费单据、维修监控发票等。(5)侦查人员从提取的视频中截取的图片5张,分别记录了被告人王某甲攀爬李某甲家平房、在村内提着汽油桶、在李某甲家大棚处观察和攀爬大棚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致他人受伤,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有证人证言、有监控视频、有物证、有书证、有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据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李某甲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应依照当庭查明的事实,据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6767.55元,于刑事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华民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