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壹品纸业有限公司、喻建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壹品纸业有限公司,喻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壹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朗霞村。法定代表人:赵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喻建锋,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现住浙江省余姚市,系余姚市泗门环宇纸箱厂业主。申请执行人宁波壹品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4756.38元及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